部分钢铁产品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侧记

2002-09-06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于9月4日到9月5日就部分钢铁产品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情况召开听证会。会议地点设在北京深圳大厦,来自日本、韩国、中国台湾、俄罗斯、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和部分欧盟成员的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以及国内二十多家钢铁企业代表共300多人参加了听证会。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主要媒体均对会议情况作了报道。
    本次听证会由四个半天的议程组成,申请方和应诉方分别就普中板和普薄板、硅钢片和不锈钢、普盘条和普通条杆、普通型材、无缝管和焊管等十一大类钢铁产品的损害问题展开了陈述。
    
    9月4日上午的听证会由国家经贸委副主任张志刚主持,会议内容主要是普通中厚板和普薄板。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长吴溪淳首先就进口激增、国内市场价格大幅下跌、国内产业遭受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情况作了详细地阐述。在接下来的双方企业代表和代理律师的发言中,对这两类产品的意见分歧主要体现在:
    1、应诉方认为我国钢铁行业没有因普薄板和普中板进口增长而造成损害,并提出以下意见:
    ①因为这些产品要么进口量占全部消费量的比重很小,要么进口增长的幅度小于消费量增长的幅度,要么进口量是下降趋势(个别品种),并且,调查期间中国钢铁企业的产销率均在100%,没有出现申请方所说的销售受阻的情况;
    ②普薄板的分类应进一步细分为冷轧薄板、热轧薄板、镀锡板、镀锌板和彩涂板,而不应作为一个被调查产品进行调查;
    ③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用原料、汽车用冷轧产品和镀锌产品、电镀锌产品、耐指纹镀锌钢板、中国不能生产的BPL等产品、厚度2mm以下的热轧薄板、厚度0.5mm以下的冷轧薄板和宽度1250mm以上的冷轧产品应该从被调查产品对象中予以排除;
    ④我国已经对冷轧普薄板进行反倾销调查,将冷轧普薄板列入保障措施调查明显构成了双重限制,应将冷轧普薄板从被调查产品对象中予以排除;
    ⑤我国镀锡板和彩涂板产量不足,应将镀锡板和彩涂板产品从被调查产品对象中予以排除;
    ⑥我国重点工程使用的普薄板产品从被调查产品对象中予以排除,加工贸易用普薄板应从配额计算中扣除;
    ⑦应诉方认为调查期间进口的普薄板是符合“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发证工作规范”的,意味着进口此类产品获得了中国政府的许可,因此不应成为被调查产品。
    2、申请方认为进口激增的事实客观存在,国内市场相关产品价格呈下跌走势的事实客观存在,国内产业受到进口激增而带来了销售收入下降、利润大幅减少、企业开工率严重不足的事实客观存在,并且这些要素与进口增长存在明显的相关性。因此,国外产品的大量进口已经对我国钢铁行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申请方提出以下意见:
    ①按照我国1998年1月1日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冷轧普薄板及其下游产品(涂镀层板等)都已不再是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韩国POSCO要求排除销售给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冷轧板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②应诉方提出我国不能从技术和产量上满足国内下游行业采用的冷轧板卷的观点是与事实不相符的,并从化学成分、生产流程、表面处理、产品规格等方面一一予以反驳;
    ③我国企业能够满足国内汽车生产用冷轧板卷(宝钢年实际供货量已经达到100万吨),并且还有相当部分获得国外客户认可,因此应诉方要求将汽车用冷轧板卷排除在外的理由并不充分;
    ④申请方认为外国某企业对我国出口的冷轧板卷占其总出口量的1/3,占其总产量的1/6以上,对我国钢铁产业确实存在潜在的进一步损害的可能;
    ⑤针对应诉方从我国薄板再建项目的大幅增加而对我国薄板产品利润必定很高的判断,申请方认为这些项目都是经过多年论证和审批才能兴建,而在当年论证的时候,国内企业根本无法预见若干年后我国市场将会受到进口产品如此之大的冲击,但是中途放弃又将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导致很多在建项目的企业预期利润无法实现,并且有一些正在拟议中的项目已经被放弃。因此,从我国在建项目的多少假想出调查期间国内普薄板产品的利润很高的论点是不能成立的。
    
    9月4日下午和5日上午的听证会主要内容是不锈钢板、硅电钢、普钢带、普通条杆、普盘条等品种。双方除了在进口量是否增长、国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是否下降或者是否受到抑制、国内企业利润和开工率是否下降、相关要素是否与进口增长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发表不同观点外,还对国内产业能否满足国内用户需求、个别产品特殊性、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展开了论述。
    
    9月5日下午的听证会主要内容是普通型材、无缝管和焊管。会议议程中增加了中石油和中海油作为应诉方用户代表进行发言,双方的主要分歧与前三次听证会相似,细节方面的不同之处主要有:
    对于普通型材,申请方认为热轧H型钢是一个特殊的产品,有别于其他型材。国内生产热轧H型钢的历史很短,国内产业为开拓和培育国内市场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是目前市场容量还很小,仍然处于培育之中。调查期间,热轧H型钢产品的进口量大幅增长,并且以多批次、低价格扰乱我国市场,使得国内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下跌,国内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缓慢,市场占有率的增长幅度远远小于国内消费量的增长幅度,并已于2002年出现负增长,由此造成国内企业开工率严重不足、利润大幅下跌,并已经使我国三家企业中的一家企业破产倒闭,给国内H型钢产业带来了严重损害。由于上述原因,并且由于现阶段但国内企业已经具备了很强的技术研发和供给能力,完全能够满足国内用户的需求,因此要求国家对普通型材,特别是热轧H型钢实施保障措施。应诉方认为进口的普通型材与中国生产的普通型材不是同类产品或者竞争产品,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不存在损害。并且认为如果对普通型材实施保障措施将会给下游行业--如:造船业带来巨大损失。对于热轧H型钢的中国市场容量,应诉方认为将会达到800万吨,如果实施保障措施将会影响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同时,应诉方仍然坚持需要细分品种,理由是国内不能生产792、800等规格的产品(申请方律师总结发言时对此予以反驳,因为目前在北京钢材市场上就有我国马钢生产的这些规格产品), 坚持国内不能生产或者供应不足的产品、重点工程用产品、加工贸易用产品等等应当排除在调查之外。
    无缝管和焊管产品是5日下午听证会的焦点品种,双方分歧最大的是石油套管。申请方只有一家律师发言,而应诉方则不仅有不同企业聘请的四家律师发言外,并且还有中石油和中海油作为用户代表发言。论述的主要内容除了进口量是否增长、国内企业利润是否因此下降等要素外,还在国内产品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如果实施保障措施是否对我国西气东输工程产生重大影响等方面展开针锋相对地辩论。
    
    本次听证会是我国入世以后依照WTO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召开的第一次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表明了我国政府按照WTO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理国际商贸事务的态度,迈开了实现我国政府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重要步伐。听证会后,国家调查机关还将对当事双方提供的数据和事件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实施保障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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