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下午部分钢铁产品保障措施听证会发言摘录(六)

部分韩国钢铁生产企业代理人北京金平律师事务所发言

2002-09-11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尊敬的首席主持人、主持人,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
    我是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我谨代表韩国钢铁企业INI钢铁及东部制钢在本次听证会就型材发表如下意见:
    一、应细分被调查产品品种,WTO保障措施协定和我国保障措施条例都规定只能对进口量增加导致国内产业损害或威胁的同类直接竞争产品采取保障,不同的产品分类直接影响到进口量、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利润率等重要产业损害指标数据,对判断是否存在产业损害具有绝对影响,同时型钢可细分为H型钢、角钢、槽钢等多种,其物理特性、制造工艺、产品用途、替代性及竞争关系都各不相同,因此应将型钢细分,并以细分后的分类依据作为是否存在损害或威胁的裁定。
    二、产业损害
    保障措施第四条规定了,严重损害和严重威胁的定义,强调了严重损害,意味着对国内产业重大损害,严重损害存在与否应根据事实来决定,而不能仅凭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并且,产业损害裁决应当以客观可计算的要素为准。因进口物增加以外的要素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不能将这种损害归依于进口增加,因此本次保障中,应充分满足上述规定的要求。
    举例说明,2002年2月15日最终裁决的管线案例中,裁定损害是由进口以外的要素导致的,损害与进口之间缺乏因果关系,该案最终以出口商胜诉而告终。
    产业损害指标,在保障措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判断国内产业造成的算还,应当审查的因素具体包括进口量、国内产业的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劳动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和亏损等要素。对上述产业损害指标的分析如下:
    首先是进口量,提起保障措施调查的前提重要条件之一就是进口数量增加。如果进口数量增加,那么提及保障措施调查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就不能裁定采取最终保障措施,首先我们看进口量,从图表中我们可以旱道,调查期间进口量从18万吨减至13万吨,共减少了28%,因此对型钢提及保障措施不符合WTO和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我们来看销售量生产量、进口量图片,右侧图表中,兰色表示销量,红色表示进口量,从99年起,型钢被列为禁止进口产品,进口随之减少到13万吨,即减少了28%,相反中国国内的生产量和销售量在调查间分别增加了58.7%和55.8%,从数量上来看,进口量减少了5万吨,而生产量和销售量则分别增加了325万吨和302万吨。2001年进口量在销售量所占比例仅为1.56%,即图中橙色部分,由于比例小,几乎看不见了。将型钢产业的损害归因于这种程度的进口量是根本没有说服力的。这是一张表示设备利用率和市场占有率的图表,我们看到,型钢产业的设备利用率在调查期间,增加了132%,调查初期设备利用率低是由于中国多数生产企业生产设备落后而导致的。型钢也象条杆一样被列为禁止进口产品。中国政府一直限制其进口量,因此中国企业型钢市场占有率超过90%,接近100%是理所当然的。
    通过上述指标,对于中国的型钢产业来说,严重的损害是根本不存在的。需要说明的是型钢自1999年起被列为禁止进口产品,属于受限制进口产品,禁止进口产品的进口量是不能增加的。实际上进口量极少,只相当于市场占有率的1.56%。因此不能将型钢产品极少的进口视为采取保障措施的原因。
    下面是严重损害威胁。WTO保障措施协议第六条和中国保障措施条例第八条中均规定了严重损害威胁,初裁认为中国的型钢产业存在严重损害威胁,但中国的国内销售量、消费量呈现持续增长趋势。未来中国国内钢铁消费量也将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世界钢铁市场的恢复保持持续的增长。世界钢铁行业正努力减少效率低下的设备,因此不会出现生产量增加的趋势,出口到中国的型钢产品大部分作为原材料用于造船业,若采取保障措施,则造船产业由于原材料供应不足可能造成较大损失,进而很可能会出现拿不到定单和索赔等严重问题。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中国在进行保障措施调查时,必须遵循其有关规定,在第十九条中规定,根据不可预见的发展及履行协定义务导致国内生产者严重损害或有严重威胁的,可采取保障措施,但是美国保障及9.11事件不能认定为不可预见的发展且其导致的进口量减少只是一时的现象,同时美国及欧盟实施临保措施而导致进口量有可能流入中国市场的说法是不客观的,是没有根据的推测。H型钢中部分型号的不能生产,因此没有相互替代性,不存在与中国产品的直接竞争关系;角钢的部分规格产品也是中国国内不能生产的产品,槽钢由于进口规格与中国的生产规格有所不同,与中国产品也没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对上述这些规格的产品实行保障措施是不妥的。
    综上所述:
    1、型钢产品的进口比例持续减少;
    2、在中国产品的生产量、销售量、设备利用率及市场占有率等指标中,根本不存在任何损害事实;
    3、型钢是美国及欧盟的保障措施排除在外的产品,因此不可能流入中国市场。型钢曾被列为禁止进口产品,如果不考虑中国政府曾采取的限制进口措施,而以进口量增加为由采取保障措施,将是极为不妥的。因此进口量增加是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总之,调查期间进口量持续减少,中国型钢产业不存在严重损害,不存在严重损害或威胁,因此应在本保障措施中排除。下面由我所金莲初(音)律师就本次保障措施做总体发言。
    (根据录音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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