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上午外经贸部听证会发言摘录(三)

韩国企业律师代表发言材料

2002-10-10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尊敬的首席主持人,各位主持人,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
    本发言人金莲初隶属于北京金平律师事务所,本所荣幸的接受了韩国posoc、inisteel、东国制钢、东部制钢、联合铁钢等12家韩国钢铁生产企业、9家出口企业以及中国国内的10家合资企业委托,代理本次部分钢铁产品的保障措施调查应诉。首先我代表委托人对外经贸部安排了今天这样大规模的会议,并允许我们在此发言,表示谢意。
    一、法律依据的问题
    我们认为本次保障措施调查,首先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保障措施作为世贸组织成人的贸易保护法律手段,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必须符合中国法律和世贸组织有关规定。具体的说,保障措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保障措施调查立案规则》的规定,另外,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中国,在进行保障措施调查过程中,还必须遵循WTO的规定。
    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应该可以看到,采取保障措施必须符合以下的几个条件:
    1、产品进口数量增加;
    2、国内产业遭受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3、进口数量增加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下面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对本次保障措施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
    本次保障措施在程序尚存在一些不合法的情况,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程序的公正使实际公正的前提和保障,程序的合法是保障措施调查中不可忽略的问题。外经贸部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对保密材料的申请,保密材料的非保密概要做了规定,指出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请说明理由。经贸委和经贸部发放的调查问卷中明确表示,在利害关系方面的保密处理,不足或拒绝提供非保密概要的情况下,经贸委和经贸部可忽略此类信息,但是时至今日,应诉的韩国企业从没有得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也从没有通过国内公开的渠道获得该申请书,而且应诉企业从没有得到过关于保密材料的非保密概要和任何不能提交公开文本的理由。对此问题,我们曾经向有关调查机关提出过书面意见,但至今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对此,我们不能不提出我们的疑问。我们认为申请人的材料,申请与申请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我国的保障措施调查立案的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条例以及WTO保障协定的有关要求,因此我们要求调查机关立即终止本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障调查。
    第二,是产品的分类问题。科学的产品分类是进口数量统计确认因果关系等问题的前提,WTO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保障措施调查的产品必须是同类可直接竞争产品。对于中国的保障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从世界各国的保障措施调查的实践看,也只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产品进行保障调查,在中国本次保障调查立案公告中,被调查产品分为11种,但在临保措施中九种产品是分为十七并施用了特别的关税,那么后来在中国的两个调查机关的调查问卷中却把这十一种产品细分为25种。在本次保障调查当中,经贸委和经贸部分别发放的问卷中,不同的分类不仅使应诉方很难判断。调查机关最终会以何种分类作出保障措施的裁定,也给我们具体产品的数据统计以及问卷的答卷等工作带来了众多的不便。那么我们认为细分产品为11种的范围太过宽泛,不符合中国保障措施条例和WTO保障措施协定的要求。因此我们认为在细分产品时,应该在调查问卷中考虑上述不同因素,适当加以细分,以确定最小的产品分类或产品范围。我们请求调查机关借鉴美国和欧盟的合理的分类方法,并考虑化学成分、物理性质、制造工艺、产品用途、可替代性及竞争关系等因素来进行合理分类,此调查问卷中的分类更便于调查的公正裁定。
    第三,分析一下进口量的因果关系
    首先,进口量和因果关系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二条及WTO保障措施协定中均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因此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方可采取保障措施。所谓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数量增加与国内生产商品绝对或相对增加。WTO上述机构在处理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调查立案中认定:进口增加必须是足够迫进、足够突然、足够急剧、足够显著的增加。由上述规定可见,进口量大幅明显增加是开展保障措施调查的前提。
    根据保障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得将进口增加以外的因素造成的国内产业的损害归因于进口增加,同时第十一条还规定,应当根据客观的事实和证据来判定。进口产品数量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WTO保障措施第四条也有相同的内容。我们认为此次保障措施调查的被调查产品并不存在进口量的绝对或相对增加,而且中国国内产业存在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客观事实和证据不充分,因此进口量增加与国内产业受到的影响之间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下面我们通过具体数字分析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是否存在绝对或相对增加,国内产业是否存在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以及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相关的图表请看大屏幕。需要说明的是数据来源是初裁决定附表提供的数据以及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举办的“中国冶金经济信息网”。
    1、普通中厚板,从调查期间普通中厚板的进口量、生产量和消费量图表中可以看出,中国国内企业2001年普板生产量比1997年增加904万吨,消费量增加了1032万吨,但进口量不仅没有随之增加反而有所减少,97-99年进口量减半,并且进口量占消费量比例极小,市场占有率由97年的4.4%下降到2.2%。由此可见,普中板的进口量中认定的急剧增长,反而有所减少,所以主张普中板进口量出现急剧增长是与事实不符的。从市场占有率及消费量的图表可见,中国国内生产的中板市场占有率从97年至2000年出现急增以后,显现了稳定的趋势,并未出现大幅下降,并且中国国内普通中板销售量大调查期间一直在持续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主张普通中板进口量增加导致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是没有说服力的。进口量和损害指标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2、热轧普薄板
    热轧普薄板的生产量、消费量和进口量的图表显示,1995年至2001年3月份之间,热轧普薄板消费量显现出持续增加之势,中国企业除2000年之外,均显现为持续增加的趋势,与此相反,热轧进口量自95年以来持续下降了7.4%。因此可以说热轧普薄板并没有出初裁公告认定的近期急剧增长,也不存在绝对或相对增加,从国内企业热轧生产量和销售量图表中可以看出,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热轧普薄板在调查期间基本上已经全部售出,由此可见,进口量并没有同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
    3、冷轧普薄板
    冷轧生产量、消费量和进口量图表显示,1999年比1997年进口量虽然有所增加,但2001年的绝对进口量反而减少,与此相反1997年至2001年冷轧消费量与生产量基本上保持持续增长的趋势,如2001年消费量比1997年增长643万吨,生产量增长407万吨,但进口量仅增加235万吨。可见,冷轧进口量并没有出现绝对或相对增加,也根本谈不上导致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从国内冷轧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图表可以看出,国内冷轧市场占有率保持相对稳定,销售量也出现大幅增长,因此进口量和中国冷轧产业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4、镀锌板
    镀锌板生产、消费和进口量请见图表显示。镀锌板进口量与生产量、消费量相比,其增加是比较缓慢的。2001年进口量基本上没有增长,但是镀锌板消费量在调查期间确出现了145%的高增长率,1999年至2001年三年间,生产量增加38%,消费量增加33%,但进口量仅增加30%。由此可以看出,进口量虽有所增加,但与消费量明显增加相比,进口量保持相对减少的趋势。2001年绝对进口量也只有2万吨的增加,更不会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从国内产业镀锌板销售量和生产量图表中可以看出,国内企业镀锌板基本全部售出,由此可见进口产品并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任何损害。
    5、镀锡板
    从镀锡板生产量,消费量、进口量图表中可以看到,镀锡板产品在中国国内消费量从97年的61万吨上升到2001年的127万吨,增长率为108%,生产量从97年的17万吨到2001年的110万吨,增长率517%。相反进口从97年的44万吨减少到2001年的31万吨,需要注意的是2000进口量稍有增加,但这只不过是暂时的现象,到2001年进口量又大幅减少,但2001年国内产量反而增加,这说明中国镀锡板企业由于持续发展,国内消费量增加的大部分已被国内企业所占有,进口镀锡板并没有导致国内产业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从国内产业的镀锡板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量的图表可以看出,市场占有率和销售量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因此,进口与产业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6、彩涂板
    彩涂板的生产、消费和进口量图表显示,调查期间,绝对进口量从5万吨增加到71万吨,共增长了66万吨,但同期的消费量从25万吨增加到122万吨,共增加了97万吨,从而创造了388%的搞增长率。同时,国内的彩涂板生产量由95年的28万吨,增加到2001年的50万吨,增加了22万吨,但这与同期消费量66万吨的增长相比是相当不足的。由此可见,中国的彩涂板产业由于设备能力的落后,不能满足消费量高速增长的需求,中国彩涂板市场只能以来进口满足消费量的增长,进口相当数量的产品是不可避免的。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彩涂板进口量增加不可能导致国内产业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从国内彩涂板的市场占有率与销售量图表我们可以看到,生产量和销售量均成持续急剧增加的趋势,因此进口量增加与产业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
    7、不锈钢板
    不锈钢板的消费量和进口量图表显示,国内的消费量在调查期间增长了300%,进口量在该期间的增长与消费量的增长是比较接近的。但是进口量增加的原因在于中国企业的供应不足,因此进口增加是必然的。从不锈钢中板的生产销售图表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产业不锈钢的生产量和销售量都呈现稳步增加的趋势,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基本上已经全部售出。因此可以证明进口不锈钢板并没有给中国不锈钢企业带来损害。另外,在中国对原产于韩国、日本不锈钢冷轧板的反倾销案中,经贸部最终裁定强中国企业不能生产或于进口产品没有直接竞争关系的部分用于汽车零件和电子产品排除在反倾销关税之外,以此案例,我们相信中国国内供应不足的不锈钢产品进口不会给中国的不锈钢产业造成损害。
    8、硅电钢
    硅电钢的生产、消费和进口量图表显示,中国的硅电钢消费量保持了持续增长的趋势,中国国内的规定岗消费量从98年的24万吨增加到2001年的87万吨,增幅达263%,但同期进口量从46万吨增加到85万吨,仅增长了85%,尤其是2000年到2001年间,进口量只增加了1.2万吨,但同时的中国产品的销售量却增加了25.5万吨。从进口量增加远低于销售量增加可以看出,硅电钢进口量增加的趋势在逐渐减缓,因此进口量也在相对减少。从中国硅电钢的消费量、生产量及市场占有率的图表可以看出,中国企业的硅电钢生产力远不能满足消费量的需求,硅电钢产品的供给处于严重不足的状态,因此从国内市场占有率图表中可见,国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持续上升,进口硅电钢和国内产业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9、普盘条
    普盘条的进口量与消费量图表显示,在调查期间普盘条的消费量增长了45.6%,而进口量则减少了73.9%,绝对消费量增加931万吨,而进口量由原先的106万吨减少到27万吨,进口量占消费量的比例从5.2%下降到0.9%,因此如此少的进口根本不会给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从普盘条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量图表可以看到,中国普盘条的市场占有率在2001年达到了99.1%,进口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只有0.9%,因此如此少的进口量是根本不能给国内产业造成任何损害的。
    10、普通条杆
    普通条杆的进口、消费量图表显示,普通条杆的进口量由于1999年开始的进口制裁而出现了大规模的减少,调查期间进口量减少了85.7%,相反中国的国内普通条杆的生产量与销售量在调查期间却分别增加了72.3%和71.1%。2001年进口量在消费量中所占的比例仅为0.54%,主张如此低的进口量导致全部普通条杆产业损害是没有说服力的。从国内产业普通条杆的市场占有率图表可以看到,市场占有率在98年大幅度增长以后,始终保持在高水平,特别是2001年市场占有率达到了99.46%,因此,中国的普通条杆产业没有收到损害。
    11、普通型材
    普通型材的生产、消费和进口量图表显示,普通型材消费量大幅增加的同时,进口量反而减少,因此不存在相对或绝对进口量的增加,也不存在对中国普通型材产业的损害。从99年起,普通型材被列为限制进口产品后,进口量从97年的18万吨减少到13万吨,即减少了28%,相反中国国内生产力与销售量在调查期间分别增加了58.7%和55.8%。从数量上来进行比较,进口量减少了5万吨,而生产量与销售量则分别增加了325万吨和302万吨。2001年进口量占比例仅为1.56%,所以将普通型材产业损害归因于这种程度的进口量是根本没有说服力的。从市场占有率图表可以看出,中国的普通型材市场占有率出现了持续的大幅增长,这证明中国的普通型材产业并没有收到负面影响。普通型材也象普通条杆一样被列为限制进口产品,中国政府一直限制其进口量,因此中国企业的普通型材市场占有率超过90%而接近100%。综合上述指标可以看出,对中国的普通型材产品而言,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
    通过对以上七类共十一种产品在调查期间进口量与相关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普通中厚板、普盘条、普通条杆和普通型材的进口量极少,其2001年的进口量与消费量比例分别为2.18%、1.3%、0.17%、2%,如此少的进口量不可能给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任何损害,不应对这些产品采取保障措施。
    2、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镀锌板的进口量不仅没有出现绝对增加或相对增加,反而出现了绝对减少的趋势,这三种产品2001年的进口量与2000年相比均出现下降的趋势,其中热轧减少了3%,冷轧减少了0.5%,镀锌减少了21.9%。我们认为对以上三种进口量绝对减少的产品是不能采取保障措施的,否则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及WTO保障措施协定的相关规定。
    3、镀锡板和硅电钢的进口量出现了相对减少,以2001年为例,镀锡板进口量比2000年减少了2.5%,2001年硅电钢比2000年减少了8.7%,所以我们认为不应对这部分产品采取保障措施。
    4、彩涂与不锈钢,这属于绝对供应不足的产品。这两种产品的国内市场供应量是严重不足的,2001年彩涂板存在50万吨的缺口,不锈钢板的供应存在150万吨的缺口。这些产品的进口不但不会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反而可以弥补国内彩涂板和不锈钢市场供不应求的局面,而且如果对这两种产品采取保障措施,不仅会进一步恶化供不应求的局面,还会严重削弱下游产业的竞争力。
    四、不可预见的发展以及履行入世义务的问题
    由于不可预见的发展及履行协定义务的结果导致国内生产者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保障措施。这一点在中国保障措施条例第八条以及WTO保障措施协定的第四条种由同样的规定。中国是在2001年12月正式加入WTO的,在中国成为WTO成员之时,911事件、金融危机、美国保障措施调查都已发生,将其视为不可预见是不合逻辑的。整个调查期跨越1997年~2002年的3月,精确计算的话,中国加入WTO的时间至调查期满为止仅为百余天,将调查期内的产业状况归结于承担WTO义务所导致是不妥当的。美国保障措施及911事件,导致其进口量减少,我们认为这只是一时的现象,中国国内钢铁企业并没有受到延宗损害以及严重损害威胁。因此,由于美国、欧盟实施保障措施,而导致进口量可能流入中国市场的说法是不客观的。因此,中国加入WTO之前已经存在的损害不属于承担WTO义务而发生的,中国加入WTO后的进口增加,不属于不可预见的发展,美国的保障措施和欧盟的临保措施都不是不可预见的发展,也不构成损害威胁的要素。
    五、紧急情况及临保措施的问题
    保障措施条例的第十七条规定,只有在经济的情况下,可以做出初裁决定。保障措施条例的第二十二条规定,采取数量限制措施后的进口量不得低于最近三个有代表年度的平均进口量,但有正当理由表明为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而必须采取不同水平的数量限制措施除外。在我们前面分析的几种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并没有出现绝对或相对的增加,中国钢铁产业在2001年全世界产业不景气的情况下,生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设备利用率、利润率及就业等方面均出现了很高的业绩。因此,在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没有增加,国内产业没有收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情况下,申请人假设美国、欧盟的保障措施会引起中国钢铁进口量的增加,并主张必须实施临保措施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六、双重限制问题
    中国保障措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保障措施应当限于防止、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国内产业所必要的范围内。而WTO保障措施协定第五款明确规定,经济进口限制措施不仅防止还要避免严重损害并便于结构调整,但只能采取必要的程度。这充分表明采取保障措施存在必要的限制且要在损害的限度内实行。在WTO专家组的管线案例报告中认定,需要在损害补救限度内实施相应的措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冷轧钢板反倾销一案做出的损害裁决中也认定,美国已经对被调查产品采取了保障措施,国内的市场价格比年初已上升了75%,从而已经充分的保护了国内产业,如果再对被调查产品实施反倾销则属于双重限制,因此裁定没有损害。在中国2000年通过最终裁决或价格协商的方式已经限制了冷轧不锈钢产品的进口,还有今年三月中旬开始的冷轧板反倾销调查。我们认为对已经受到反倾销调查这种保护的产品,已经足以确保了国内产业不受到损害,如果再针对同一个产品采取保障措施,明显超出了损害补救的范围,属于双重限制,是对中国钢铁产业的不必要的过度保护。这种通过双重限制的手段对国内产业的过度保护,将降低钢铁产业以及下游产业的竞争力,其结果将有害于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消费者的利益,并会导致外商投资企业中的钢铁深加工企业原材料供应不足而价格上涨等严重的经营问题,而且削弱了汽车、家电、电镀、机械等支柱产业的竞争力。另外,值得我们大家思考和中国调查机关注意的是,美国保障措施一案中,中国也对美国的同样限制提出过异议。基于上述理由,我们主张对已经受反倾销限制的冷轧不锈钢板和冷轧板卷等产品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七、对美国保障措施的分析
    为了保护美国的钢铁产业,三月份美国对外国进口的钢铁产品实施了保障措施,征收了紧急关税。该措施已实施了六个月,其结果已经遭到了美国国内外的众多指责。这个措施没有达到强化国内钢铁产业竞争力的最初预想,反而给美国的钢铁消费产业增加和很多负担,同时再国外也引起了不必要的麻烦。最近法国罢了召开了三十几个钢铁生产国会议,也入世反映了布什采取钢铁产业保护政策再国内外遭到失败的事实。最近,对主张增加关税、降低钢铁产业的补贴、扩大自由贸易的布什政策的反对之声以及钢铁出口国的抗议非常强烈,12个国家以美国的保障措施违反了WTO规定为由,已经上诉到WTO的上诉机构。事实证明,美国采取的保障措施遭受了重大失败,给国内外造成了严重损失。希望中国再保障措施调查过程当中关注国际上的形势,慎重考虑保障措施执行之后会带来的影响。
    八、应该排除的产品
    1、外商投资企业的原材料,明天(26日)下午将做比较详细的论述,不再赘述。
    2、汽车用原材料。汽车产业是中国政府的战略产业之一,又是大量吸引海外直接投资的产业,高品质的汽车用钢板的稳定供应是汽车产业发展的关键之一。汽车用钢材不同于普通钢材,需要高超的制造工艺以及质量管理。而目前中国企业还不能达到这样的要求,或者由于生产效率比较低而不愿意多生产。在加拿大的反倾销案例中,尽管他们本国可以生产汽车用钢板,而且也承认汽车用原材料特殊性把这部分产品予以排除,墨西哥、马来西亚也做过类似的裁决。
    3、造船业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材料。造船业是中国代表性的出口产业之一,限制中厚板进口无疑会给造船业带来很大的损害。另外,限制进口供应给国家重点项目,如西气东输工程用的产品,将造成成本的上升而给重点项目的实施增加一定的难度。因此中国政府应慎重考虑中厚板的限制措施。
    4、供应不足的产品。如冷轧基板产品,中国企业因生产率较低而不太生产,对这样的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会导致镀锌、彩涂板的原材料供应不足,导致家电业成本上升。冷轧普薄板中的光亮精轧板也因生产率较低也不能生产,而且中国的企业至今也不能生产部分高质量的产品;在镀锌板产品中,如耐指纹板材料供应不足也造成了电脑以及家电企业不能继续稳定的进行生产,这样供应不足或不能生产的产品也最终实施保障措施的话,会对相关产业造成损害。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作为不锈钢冷轧原料的不锈钢热轧产品,目前在中国国内仅有太钢生产,但太钢生产的全部热轧板尚不能满足自身生产冷轧不锈钢板的需要,,还有25%的热轧不锈钢板需要进口,因而张家港浦项和宁波宝新不能从国内获得不锈钢热轧板的供应,只能依赖进口,由此暗处不锈钢热轧薄板的供应处于严重的供不应求的状态。H型钢的部分信号也在国内不能生产,因此没有相互替代性,供应不足的产品不存在与中国产品的直接竞争关系,角槽钢的部分规格产品也是这样的情况。
    九、结论
    1、我们重申,必须根据WTO保障措施协定以及中国的保障措施条例,应当将被调查产品按物理性质、制造工艺、用途、相关替代性以及竞争关系为标准进行详细分类,然后以细分后的分类进行损害调查和相应裁决。
    2、韩国应诉企业在本次保障措施调查涉及的七大类钢铁产品:普通中厚板、普薄板、不锈钢、硅电钢、普盘条、普通条杆、普通型材都不存在进口量的绝对和相对增加,国内产业的生产量、销售量均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趋势。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并没有给国内产业造成不良影响,进口量的增加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是,不应该将进口以外的因素归因于进口量的增加。总而言之,根据法律规定、客观的数据以及因果关系的分析,本次保障措施调查的提出条件不充分,我们恳请经贸部对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增加的主张,以及进口量增加对中国钢铁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主张不予支持,并终止保障措施调查、撤销临时保障措施。若最终采取保障措施,会削弱中国钢铁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也对中国钢铁企业的下游产业竞争力带了负面影响。
    3、配额问题。如果中国一定采取保障措施的话,我们认为中国的调查机关也应区分不同国家和产品,以最近三年进口量为基准,确定配额,并在计算配额时充分考虑最近三年不同国家和产品的平均进口量,以及中国钢铁产业增长的因素。对各国配额消耗的计算,应参照欧盟在保障措施中计算配额的方法,即分别按照国家和产品的分类配额,在计算配额的消耗情况时,应追溯到临时保障措施开始实施之日。
    4、应该排除五种情况的产品
    供应外商投资企业的原材料、汽车用钢材、供应不足的产品、双重限制的产品、国家重点项目所需产品。
    (根据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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